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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上热搜!第三方平台网上卖药或被禁?业内人士:影响不大

时间:2022-06-23来源:中国证券报点击量:700

6月22日,港股互联网医疗板块走低,截至当日收盘,阿里健康、京东健康均下跌约14%。

  据媒体报道: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第八十三条规定提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有媒体将其解读为“国家拟禁止第三方平台网上卖药”,该话题不久便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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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某互联网医疗公司内部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此事系部分媒体过度解读。上述规定主要是强化第三方平台自营药品监管,对于阿里健康、京东健康等依托线下连锁药房资质开展经营的公司影响不大。

  第三方平台不得网上卖药?

  上述意见稿早在今年5月9日就刊登在国家药监局官网上,意见反馈时间截至6月9日。

图片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记者回溯该意见稿发现,第八十三条主要是对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的规定,强调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具备政府部门备案,并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具体而言,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其中提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图片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该意见稿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网络零售管理做出规定。意见稿强调,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经审核后方可调配。对于未通过处方审核的,不得直接展示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此外,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药品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品种或者是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经营的品种。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销售、储存、配送、质量控制等有关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关于此意见稿对行业的影响,中国证券报记者分别采访了阿里健康、京东集团等公司。由于正式条例尚未出台,上述公司对此事暂不做出回应。

  对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影响不大

  自营药品在阿里健康和京东健康的药品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根据京东健康2021年年报,公司自营业务营业收入达262亿元,占总营收比重逾85%;2021年,阿里健康品牌运营的自营药房药品收入占总营收比重64%,处方药业务收入也同比增长了105.2%。

  若此项政策正式出台,将产生多大影响呢?

  上述互联网医疗公司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一政策对于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影响不大。他认为,京东健康、阿里健康等公司在平台上进行的“自营药品”是通过线下药店“青岛安吉堂大药房”“广州五千年医药”销售的,具有合规的销售和经营资质。另外,现阶段只是征求意见稿,还要看最终文件的相关表述及要求。

  北京中医药大学副教授邓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就是希望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质量监管。“对于平台而言,不能只搭个平台坐地收租;不和药店以及药品公司形成利益联盟。平台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邓勇认为,加强质量监管必将增加第三方平台的运营成本,“这是监管力度和运营成本之间的博弈与平衡。两者相比,质量和安全比成本更重要。但是对平台来说,运营成本剧增恐怕难以避免。”

  东北证券认为,此政策若正式落地,对医药互联网板块整体影响有限。目前电商自营(1P业务)均依托线下连锁药房资质开展经营。若政策严格执行,不排除电商自营通过剥离等方式,独立运营1P业务的可能性。从监管角度看,此政策更多体现了线上/线下监管的公平性。长期来看,机构看好具有规模优势的线下大型连锁药房,以及具有平台优势的医药电商。


编辑:黄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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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上热搜!第三方平台网上卖药或被禁?业内人士:影响不大

时间:2022-06-23来源:中国证券报

6月22日,港股互联网医疗板块走低,截至当日收盘,阿里健康、京东健康均下跌约14%。

  据媒体报道: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第八十三条规定提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有媒体将其解读为“国家拟禁止第三方平台网上卖药”,该话题不久便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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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某互联网医疗公司内部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此事系部分媒体过度解读。上述规定主要是强化第三方平台自营药品监管,对于阿里健康、京东健康等依托线下连锁药房资质开展经营的公司影响不大。

  第三方平台不得网上卖药?

  上述意见稿早在今年5月9日就刊登在国家药监局官网上,意见反馈时间截至6月9日。

图片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记者回溯该意见稿发现,第八十三条主要是对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的规定,强调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具备政府部门备案,并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具体而言,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其中提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图片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该意见稿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网络零售管理做出规定。意见稿强调,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经审核后方可调配。对于未通过处方审核的,不得直接展示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此外,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药品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品种或者是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经营的品种。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销售、储存、配送、质量控制等有关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关于此意见稿对行业的影响,中国证券报记者分别采访了阿里健康、京东集团等公司。由于正式条例尚未出台,上述公司对此事暂不做出回应。

  对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影响不大

  自营药品在阿里健康和京东健康的药品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根据京东健康2021年年报,公司自营业务营业收入达262亿元,占总营收比重逾85%;2021年,阿里健康品牌运营的自营药房药品收入占总营收比重64%,处方药业务收入也同比增长了105.2%。

  若此项政策正式出台,将产生多大影响呢?

  上述互联网医疗公司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一政策对于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影响不大。他认为,京东健康、阿里健康等公司在平台上进行的“自营药品”是通过线下药店“青岛安吉堂大药房”“广州五千年医药”销售的,具有合规的销售和经营资质。另外,现阶段只是征求意见稿,还要看最终文件的相关表述及要求。

  北京中医药大学副教授邓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就是希望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质量监管。“对于平台而言,不能只搭个平台坐地收租;不和药店以及药品公司形成利益联盟。平台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邓勇认为,加强质量监管必将增加第三方平台的运营成本,“这是监管力度和运营成本之间的博弈与平衡。两者相比,质量和安全比成本更重要。但是对平台来说,运营成本剧增恐怕难以避免。”

  东北证券认为,此政策若正式落地,对医药互联网板块整体影响有限。目前电商自营(1P业务)均依托线下连锁药房资质开展经营。若政策严格执行,不排除电商自营通过剥离等方式,独立运营1P业务的可能性。从监管角度看,此政策更多体现了线上/线下监管的公平性。长期来看,机构看好具有规模优势的线下大型连锁药房,以及具有平台优势的医药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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