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微信群、朋友圈……随着网络社交平台兴起,有的当事人一遇到矛盾纠纷,就选择在网上宣泄负面情绪,肆意用不堪言语指责辱骂对方。殊不知,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口无遮拦,利用网络随意对他人发表不当言论发泄私愤,当心触犯法律被追责。
记者近日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广东法院近年来就审理了多起因当事人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被认定侵权的案件往往判决都是以消除影响为主,例如删帖、公开道歉,有的还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
宪法赋予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并非是没有边界的绝对自由。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受访法律专家提醒,在网络平台发表言论要“三思而后行”,别为逞一时之快触犯法律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魏丽娜
典型案例
小区微信群因琐事引发骂战
两业主被判在微信群赔礼道歉
广东某大型小区,居民有近8000余人。小区业主自发组建“二手置换群”,群里成员有480余人。小林、小李、小高均为“二手置换群”的微信群聊成员。
2022年4月,小李看到小区内草坪出现小狗粪便的现象,在群内对小区的养犬人进行了评论。同为住户的钢琴老师小林对小李的言论感到不适,在群内制止并呼吁邻里之间相互尊重,文明养犬。不料,群友小高突然发言,直指小林是不文明养犬人,并将小林及钢琴老师的职业进行不恰当的比喻,导致争论不断升级。
在小李、小高的联合攻势下,小林招架不住,又生气又委屈。小林认为,小李和小高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邻居群内引导舆论扭曲事实,攻击小林是不文明的养犬人,对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小林遂将小李和小高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停止发布有损其名誉权的言论,在微信群内赔礼道歉、恢复小林声誉;共同向小林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小高就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和现象进行批评及表达意见,是法律赋予他们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但他们在发言过程中与小林发生争执,有针对性地称小林为不文明养犬人,并进行不恰当的比喻,使用侮辱的语言贬损小林的人格,超出了就现象发表言论的范围。再者,“二手置换群”微信群,是互联网线上搭建的微信社群,具有成员人数多、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且该社区微信群带有一定公共属性。小李、小高在涉案群聊中存在散布小林为不文明养犬人的不实言论、对小林进行不恰当的比喻、在发言中具有明显贬损原告人格尊严的内容,无疑会导致小林所在社区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名誉权实际受损。此外,小林、小李、小高并无根本的利益冲突,仅仅因立场不同观点不一致,在发言时未控制好情绪发表过激的言论造成侵权。因此承担责任时既要考虑过错因素和损害后果,也要按照诉讼经济原则,不宜将纠纷继续扩大,耗费双方时间和精力。为此,法院判决小李、小高在“二手置换群”的微信群中向小林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
典型案例
朋友圈散播谣言
两人被判连续道歉60天各赔偿6000元
小明(化名)与小丽(化名)是一对情侣,小丽为在校大学生,小明任职于聚某教育咨询中心。2021年9月,小丽付费在校内网红微信账号的朋友圈发布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乘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第二天,小明在其微信工作群中付费要求他人转发乘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
聚某教育咨询中心与乘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两者均有考研培训项目。乘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明、小丽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共计5万元。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小明、小丽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小明、小丽须使用发生侵权行为时所使用的微信号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或致歉信,为乘某公司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时间为连续60天,且各自微信朋友圈允许朋友查看的范围应设置为最近半年且不得设置分组可见及屏蔽。同时,小明、小丽分别向乘某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元。
珠海中院二审认为,小丽发布朋友圈向不特定第三人传播不利于乘某公司名誉的虚假事实;小明已知小丽传播的为虚假事实,仍在其开展推广业务的微信工作群中有偿要求他人在朋友圈中转发,二人均实施了足以使乘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侵权行为,影响顾客对乘某公司服务的评价,损害了乘某公司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释疑解惑:公开道歉能免责吗?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益律师廖建勋指出,“侵犯名誉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判定是否构成民事侵权,首先要有侵权的事实,即在网上发布了辱骂他人的不当言论;其次造成了损害后果,导致他人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再者,损害后果和不当言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造成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是因为不当言论导致;此外,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如果一旦构成侵犯名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霞提醒,如果在网上发表的不当言论涉及侮辱、诽谤他人的,但未符合“情节严重”情形,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罪名主要涉及侮辱罪、诽谤罪。何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之类的严重后果等情形。为此,被侵权人如果遇到名誉权被侵犯或者面临网暴,除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外,也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对于网暴行为的其他参与者或者转载者,根据其具体行为也可能面临不同的行政处罚。刘丽霞举例说,在网暴事件中跟风辱骂受害人的行为和在网暴中转发散播受害人隐私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和“散布他人隐私”,同样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应法规的规制,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此外,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刘丽霞指出,如果行为人主动道歉,通过一定的补偿行为降低对受害人的不良影响,受害人表示谅解可以选择自行和解或者撤诉处理;但如果受害人认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不可原谅且给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和伤害无法弥补,有权选择不予谅解并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但如果要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不会因为道歉而免责,但会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考量依据。”廖建勋说。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魏魏提醒,对于受害者,发现被侵权要及时保全证据维护自身权益。由于网络侵权主要是网络证据,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够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另外也可采取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
2023-02-27
2023-01-10
2022-12-20
2022-12-08
微博、微信群、朋友圈……随着网络社交平台兴起,有的当事人一遇到矛盾纠纷,就选择在网上宣泄负面情绪,肆意用不堪言语指责辱骂对方。殊不知,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口无遮拦,利用网络随意对他人发表不当言论发泄私愤,当心触犯法律被追责。
记者近日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广东法院近年来就审理了多起因当事人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被认定侵权的案件往往判决都是以消除影响为主,例如删帖、公开道歉,有的还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
宪法赋予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并非是没有边界的绝对自由。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受访法律专家提醒,在网络平台发表言论要“三思而后行”,别为逞一时之快触犯法律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魏丽娜
典型案例
小区微信群因琐事引发骂战
两业主被判在微信群赔礼道歉
广东某大型小区,居民有近8000余人。小区业主自发组建“二手置换群”,群里成员有480余人。小林、小李、小高均为“二手置换群”的微信群聊成员。
2022年4月,小李看到小区内草坪出现小狗粪便的现象,在群内对小区的养犬人进行了评论。同为住户的钢琴老师小林对小李的言论感到不适,在群内制止并呼吁邻里之间相互尊重,文明养犬。不料,群友小高突然发言,直指小林是不文明养犬人,并将小林及钢琴老师的职业进行不恰当的比喻,导致争论不断升级。
在小李、小高的联合攻势下,小林招架不住,又生气又委屈。小林认为,小李和小高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邻居群内引导舆论扭曲事实,攻击小林是不文明的养犬人,对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小林遂将小李和小高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停止发布有损其名誉权的言论,在微信群内赔礼道歉、恢复小林声誉;共同向小林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小高就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和现象进行批评及表达意见,是法律赋予他们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但他们在发言过程中与小林发生争执,有针对性地称小林为不文明养犬人,并进行不恰当的比喻,使用侮辱的语言贬损小林的人格,超出了就现象发表言论的范围。再者,“二手置换群”微信群,是互联网线上搭建的微信社群,具有成员人数多、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且该社区微信群带有一定公共属性。小李、小高在涉案群聊中存在散布小林为不文明养犬人的不实言论、对小林进行不恰当的比喻、在发言中具有明显贬损原告人格尊严的内容,无疑会导致小林所在社区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名誉权实际受损。此外,小林、小李、小高并无根本的利益冲突,仅仅因立场不同观点不一致,在发言时未控制好情绪发表过激的言论造成侵权。因此承担责任时既要考虑过错因素和损害后果,也要按照诉讼经济原则,不宜将纠纷继续扩大,耗费双方时间和精力。为此,法院判决小李、小高在“二手置换群”的微信群中向小林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
典型案例
朋友圈散播谣言
两人被判连续道歉60天各赔偿6000元
小明(化名)与小丽(化名)是一对情侣,小丽为在校大学生,小明任职于聚某教育咨询中心。2021年9月,小丽付费在校内网红微信账号的朋友圈发布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乘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第二天,小明在其微信工作群中付费要求他人转发乘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
聚某教育咨询中心与乘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两者均有考研培训项目。乘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明、小丽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共计5万元。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小明、小丽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小明、小丽须使用发生侵权行为时所使用的微信号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或致歉信,为乘某公司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时间为连续60天,且各自微信朋友圈允许朋友查看的范围应设置为最近半年且不得设置分组可见及屏蔽。同时,小明、小丽分别向乘某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元。
珠海中院二审认为,小丽发布朋友圈向不特定第三人传播不利于乘某公司名誉的虚假事实;小明已知小丽传播的为虚假事实,仍在其开展推广业务的微信工作群中有偿要求他人在朋友圈中转发,二人均实施了足以使乘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侵权行为,影响顾客对乘某公司服务的评价,损害了乘某公司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释疑解惑:公开道歉能免责吗?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益律师廖建勋指出,“侵犯名誉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判定是否构成民事侵权,首先要有侵权的事实,即在网上发布了辱骂他人的不当言论;其次造成了损害后果,导致他人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再者,损害后果和不当言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造成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是因为不当言论导致;此外,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如果一旦构成侵犯名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霞提醒,如果在网上发表的不当言论涉及侮辱、诽谤他人的,但未符合“情节严重”情形,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罪名主要涉及侮辱罪、诽谤罪。何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之类的严重后果等情形。为此,被侵权人如果遇到名誉权被侵犯或者面临网暴,除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外,也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对于网暴行为的其他参与者或者转载者,根据其具体行为也可能面临不同的行政处罚。刘丽霞举例说,在网暴事件中跟风辱骂受害人的行为和在网暴中转发散播受害人隐私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和“散布他人隐私”,同样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应法规的规制,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此外,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刘丽霞指出,如果行为人主动道歉,通过一定的补偿行为降低对受害人的不良影响,受害人表示谅解可以选择自行和解或者撤诉处理;但如果受害人认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不可原谅且给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和伤害无法弥补,有权选择不予谅解并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但如果要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不会因为道歉而免责,但会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考量依据。”廖建勋说。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魏魏提醒,对于受害者,发现被侵权要及时保全证据维护自身权益。由于网络侵权主要是网络证据,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够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另外也可采取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
2023-02-27
2023-01-10
2022-12-20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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