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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员:更加严格审慎对待人脸识别是共识

时间:2023-06-20来源:光明网点击量:410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6月19日),有媒体报道了一起与人脸识别相关的最新司法判例。

  上海某小区在进出小区的大门处安置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该门禁系统支持门禁卡和人脸识别两种方式,但使用门禁卡的业主每次经过时,门禁人脸识别系统都会自动摄入业主脸部,并显示人脸识别失败,门禁系统上也会显示数字“+1”。这引起了一位业主的反感,该业主将小区物业和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非法搜集人脸识别信息的行为,拆除小区全部人脸识别系统装置,删除系统内已存储的人脸信息,并赔偿相应损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认为该业主未举证证明存在实际损害后果,开发商证据显示相关设备符合国标,无侵权的故意,判决驳回上述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从程序上,上海青浦法院的裁定有理有据。但对于这样的结果,人们抱有诸多不解。尽管判决得当,但公民寻求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未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削弱人们坚定捍卫个人信息安全的信心。这是因为在过去几年间,人脸识别技术屡屡被滥用,在相关案例中,个体往往都处于弱势一方,且很难寻求权利救济。因而就会产生新的问题,即法律为何不能以更严格更细致的方式,将保护网置于公民身上?

  在立法方面,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是与时俱进的。2021年7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同年11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包括人脸生物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处理者的义务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最高法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司法解释规定,考虑了该类案件涉事双方的多环节不对等不对称因素,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一要求的出发点,正是基于公民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弱势地位。但公民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弱势,远不止于举证责任。在很多情形下,个体很难有对人脸识别说“不”的权利。因而在广泛的司法实践中,立法层面的保护还难以让人们充分感受到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心。

  当个体寻求权利救济得不到应有反馈,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温水煮青蛙”效应,使得人们开始放弃“挣扎”,放弃对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这是一种不好的趋势,更需要法律的力量来纠偏。什么样的法律保护才能让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真正安心?其标准应该是能够让更多个体愿意站出来敢于对人脸识别说“不”。

  当然,在当前技术社会,人脸识别的运用该适用何种标准,进行何种程度的约束,是国际社会都绕不开的一个问题。身处技术社会,人们正在不断接受并享受先进科技运用于生活方方面面;但另一方面,任何新事物的诞生发展,都需要受到法律和伦理约束,技术也不例外。

  就在本月中旬,欧洲议会以压倒性结果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AI Act)草案,若通过立法,或成为全球首个关于人工智能的法案。该草案明确实时远程生物识别技术从“高风险”级别调整为“被禁止”级别,这意味未来公司不能利用AI技术在欧盟国家的公共场合进行人脸识别。

  由此观之,以更为严格的法律细则,审慎对待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应成共识。

  (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编辑:骆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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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员:更加严格审慎对待人脸识别是共识

时间:2023-06-20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6月19日),有媒体报道了一起与人脸识别相关的最新司法判例。

  上海某小区在进出小区的大门处安置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该门禁系统支持门禁卡和人脸识别两种方式,但使用门禁卡的业主每次经过时,门禁人脸识别系统都会自动摄入业主脸部,并显示人脸识别失败,门禁系统上也会显示数字“+1”。这引起了一位业主的反感,该业主将小区物业和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非法搜集人脸识别信息的行为,拆除小区全部人脸识别系统装置,删除系统内已存储的人脸信息,并赔偿相应损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认为该业主未举证证明存在实际损害后果,开发商证据显示相关设备符合国标,无侵权的故意,判决驳回上述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从程序上,上海青浦法院的裁定有理有据。但对于这样的结果,人们抱有诸多不解。尽管判决得当,但公民寻求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未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削弱人们坚定捍卫个人信息安全的信心。这是因为在过去几年间,人脸识别技术屡屡被滥用,在相关案例中,个体往往都处于弱势一方,且很难寻求权利救济。因而就会产生新的问题,即法律为何不能以更严格更细致的方式,将保护网置于公民身上?

  在立法方面,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是与时俱进的。2021年7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同年11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包括人脸生物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处理者的义务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最高法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司法解释规定,考虑了该类案件涉事双方的多环节不对等不对称因素,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一要求的出发点,正是基于公民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弱势地位。但公民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弱势,远不止于举证责任。在很多情形下,个体很难有对人脸识别说“不”的权利。因而在广泛的司法实践中,立法层面的保护还难以让人们充分感受到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心。

  当个体寻求权利救济得不到应有反馈,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温水煮青蛙”效应,使得人们开始放弃“挣扎”,放弃对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这是一种不好的趋势,更需要法律的力量来纠偏。什么样的法律保护才能让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真正安心?其标准应该是能够让更多个体愿意站出来敢于对人脸识别说“不”。

  当然,在当前技术社会,人脸识别的运用该适用何种标准,进行何种程度的约束,是国际社会都绕不开的一个问题。身处技术社会,人们正在不断接受并享受先进科技运用于生活方方面面;但另一方面,任何新事物的诞生发展,都需要受到法律和伦理约束,技术也不例外。

  就在本月中旬,欧洲议会以压倒性结果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AI Act)草案,若通过立法,或成为全球首个关于人工智能的法案。该草案明确实时远程生物识别技术从“高风险”级别调整为“被禁止”级别,这意味未来公司不能利用AI技术在欧盟国家的公共场合进行人脸识别。

  由此观之,以更为严格的法律细则,审慎对待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应成共识。

  (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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