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伟 通讯员张海陵 冯露)教师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的管理、训导或其他矫治方式,未超过教育管理的合理边界,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学生或家长不满教师教育惩戒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以公安机关不履行对教师立案查处职责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披露了这起案例。
江苏泰州学生杨某某在校期间,与同学多次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出现打同学耳光等过激行为。事件发生后,杨某某与班级其他同学关系恶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多次不完成作业。为此,杨某某的班主任陈某某认为杨某某不再适宜担任班长并予以更换;同时,陈某某先后对杨某某实施了罚抄、罚站、停课等惩戒措施。
杨某某的家长不服,向某公安分局报案,要求查处陈某某区别对待以及对杨某某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违法行为。该公安分局认为合理的罚抄、罚站等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未对陈某某作出处理。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公安分局不作为违法,责令该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提起上诉。
泰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班主任陈某某采取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教育惩戒行为,上述措施与杨某某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并不具有伤害、报复杨某某的故意,亦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全社会都应为教育活动创造优良环境。传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实践中,因一些家长爱子心切、与教师在教育理念上存在差异等因素,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行为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导致不少教师面对违规违纪学生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长期以往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学校和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过程中,在合理限度内对违规违纪学生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既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教育法律规范赋予学校和教师的职权,同时也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
王伟(来源:工人日报)
2023-02-27
2023-01-10
2022-12-20
2022-12-08
本报讯(记者王伟 通讯员张海陵 冯露)教师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的管理、训导或其他矫治方式,未超过教育管理的合理边界,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学生或家长不满教师教育惩戒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以公安机关不履行对教师立案查处职责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披露了这起案例。
江苏泰州学生杨某某在校期间,与同学多次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出现打同学耳光等过激行为。事件发生后,杨某某与班级其他同学关系恶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多次不完成作业。为此,杨某某的班主任陈某某认为杨某某不再适宜担任班长并予以更换;同时,陈某某先后对杨某某实施了罚抄、罚站、停课等惩戒措施。
杨某某的家长不服,向某公安分局报案,要求查处陈某某区别对待以及对杨某某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违法行为。该公安分局认为合理的罚抄、罚站等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未对陈某某作出处理。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公安分局不作为违法,责令该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提起上诉。
泰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班主任陈某某采取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教育惩戒行为,上述措施与杨某某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并不具有伤害、报复杨某某的故意,亦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全社会都应为教育活动创造优良环境。传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实践中,因一些家长爱子心切、与教师在教育理念上存在差异等因素,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行为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导致不少教师面对违规违纪学生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长期以往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学校和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过程中,在合理限度内对违规违纪学生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既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教育法律规范赋予学校和教师的职权,同时也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
王伟(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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