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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拍黄瓜”松绑,是对市场活力的呵护

时间:2023-07-21来源:光明日报点击量:430

【新闻随笔】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餐馆因“拍黄瓜”违规被罚的案例频上热搜,引发了社会对相关市场管理规则是否合理的讨论。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办法》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简化许可的规定,可以说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呼应食品行业的经营特点及社会期待,有效平衡了保障食品安全与提升市场主体活力之间的关系。

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也是食品经营活动必须恪守的底线。与此同时,相关市场管理也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合理边界,做到该管的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给市场的也要放到位。一旦边界紊乱、过于机械,不仅无助于食品安全保障,还可能给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限制,甚至“误伤”市场活力。《办法》针对社会热点反馈对相关规则及时作出优化,体现了从实际出发的监管立场,也展示出了对市场活力的包容与呵护。

事实上,给“拍黄瓜”松绑,只是这次《办法》的亮点之一。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基层呼声期盼,在很多条款中都得到直接体现。如重新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分类,并对每一类别分别明确了具体分类情形以及许可和监管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设置不同幅度的罚则,对于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等柔性措施。

因应社会的消费需求变化,当前食品经营形态不断丰富,一些创新经营模式如果完全依照既有的管理规则来监管,难免会产生不适——既可能无法实现规范的目的,又可能抑制市场创新的积极性。因此,与时俱进地重新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分类,并据此分类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的确很有必要,它是提升监管效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行业创新活力的内在要求。而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不同幅度的罚则,采取柔性监管,避免“一罚了之”“小错重罚”,也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平衡。这一点,在当前稳就业、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的大背景下,更应该被重申和坚持。

《办法》还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并将部分按照许可管理的情形调整为报告,释放改革红利。如将许可办理期限从原来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这些都是瞄准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对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有助于给市场主体减压,也给新业态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扩大了空间。

创新和变化是市场永恒的规律。高效的监管就是要顺应好这一规律,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不断致力于给市场主体的创新和发展营造健康的环境。《办法》的出台在这方面迈出了积极一步,将通过制度优化给市场注入新活力,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落实上,各方也应该不打折扣地把相关利好及时输送给市场主体,让改革红利和市场活力不断释放。

(作者:朱昌俊,系媒体评论员)(来源: 光明日报)


编辑:骆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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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拍黄瓜”松绑,是对市场活力的呵护

时间:2023-07-21来源:光明日报

【新闻随笔】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餐馆因“拍黄瓜”违规被罚的案例频上热搜,引发了社会对相关市场管理规则是否合理的讨论。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办法》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简化许可的规定,可以说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呼应食品行业的经营特点及社会期待,有效平衡了保障食品安全与提升市场主体活力之间的关系。

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也是食品经营活动必须恪守的底线。与此同时,相关市场管理也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合理边界,做到该管的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给市场的也要放到位。一旦边界紊乱、过于机械,不仅无助于食品安全保障,还可能给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限制,甚至“误伤”市场活力。《办法》针对社会热点反馈对相关规则及时作出优化,体现了从实际出发的监管立场,也展示出了对市场活力的包容与呵护。

事实上,给“拍黄瓜”松绑,只是这次《办法》的亮点之一。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基层呼声期盼,在很多条款中都得到直接体现。如重新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分类,并对每一类别分别明确了具体分类情形以及许可和监管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设置不同幅度的罚则,对于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等柔性措施。

因应社会的消费需求变化,当前食品经营形态不断丰富,一些创新经营模式如果完全依照既有的管理规则来监管,难免会产生不适——既可能无法实现规范的目的,又可能抑制市场创新的积极性。因此,与时俱进地重新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分类,并据此分类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的确很有必要,它是提升监管效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行业创新活力的内在要求。而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不同幅度的罚则,采取柔性监管,避免“一罚了之”“小错重罚”,也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平衡。这一点,在当前稳就业、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的大背景下,更应该被重申和坚持。

《办法》还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并将部分按照许可管理的情形调整为报告,释放改革红利。如将许可办理期限从原来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这些都是瞄准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对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有助于给市场主体减压,也给新业态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扩大了空间。

创新和变化是市场永恒的规律。高效的监管就是要顺应好这一规律,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不断致力于给市场主体的创新和发展营造健康的环境。《办法》的出台在这方面迈出了积极一步,将通过制度优化给市场注入新活力,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落实上,各方也应该不打折扣地把相关利好及时输送给市场主体,让改革红利和市场活力不断释放。

(作者:朱昌俊,系媒体评论员)(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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