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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热评:填补法律空白,让校外培训治理有法可依

时间:2023-09-13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点击量:419

杨三喜

学科类变异培训怎样认定,如何处罚、又由谁来执法?校外培训治理的各类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近日,为提高校外培训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从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内容订立了规则,形成了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全方位全链条监管。

自“双减”政策落地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着眼于校外培训治理的常态化、长效化,仍然存在一些痛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突出表现在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导致执法依据不充分、执法边界不清晰、执法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这种情况,给一线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带来很大的挑战,既不利于加强执法能力的提升,也可能损害校外培训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办法》的出台,聚焦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见问题、共性问题,细化和完善了校外培训领域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这既是对近年来“双减”工作取得的诸多成果的巩固和确认,也有效填补了《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相对抽象的不足,填补了执法领域的空白。可以说,《办法》 的出台对于完善校外培训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校外培训的监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以学科类变异培训为例,一些机构和个人试图通过“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方式逃避监管。变异培训隐蔽性强、形式多变,而现行上位法缺少对此类情形的规范,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成为一个治理痛点。为此,《办法》列举了诸如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及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等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等多种形式,同时还设立了兜底式条款。这就解决了治理学科类变异培训法律依据不足、认定难等问题,有利于打破执法困局,实现对变异类培训的精准打击,有效提升治理学科类变异培训的能力。

“双减”政策落地以来,学科类变异培训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政策的实施效果。为了逃避监管,一些机构和个人将培训转入地下、线下,一方面带来了人身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家长的负担,加剧了教育内卷。同时,这种违规培训,还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破坏行业发展生态。以管窥豹,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显然能够实现治理效能的倍增。不仅是巩固“双减”治理成效,缓解家长教育焦虑、破解教育内卷,也能够推动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而这正是《办法》颁布的初衷所在,那就是让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使之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共同服务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对于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要依法强化监管,对于合法合规的校外培训也要依法保障。所以,《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这都是保障校外培训举办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教育公平要保障,教育焦虑要疏解,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公益本质不能变,这就要求依法治理违规校外培训。在此基础上,民众的教育选择自由同样应得到保障,个性化、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仍需要校外教育力量来满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才是社会之福。




编辑:甄泽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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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热评:填补法律空白,让校外培训治理有法可依

时间:2023-09-13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杨三喜

学科类变异培训怎样认定,如何处罚、又由谁来执法?校外培训治理的各类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近日,为提高校外培训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从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内容订立了规则,形成了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全方位全链条监管。

自“双减”政策落地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着眼于校外培训治理的常态化、长效化,仍然存在一些痛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突出表现在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导致执法依据不充分、执法边界不清晰、执法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这种情况,给一线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带来很大的挑战,既不利于加强执法能力的提升,也可能损害校外培训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办法》的出台,聚焦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见问题、共性问题,细化和完善了校外培训领域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这既是对近年来“双减”工作取得的诸多成果的巩固和确认,也有效填补了《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相对抽象的不足,填补了执法领域的空白。可以说,《办法》 的出台对于完善校外培训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校外培训的监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以学科类变异培训为例,一些机构和个人试图通过“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方式逃避监管。变异培训隐蔽性强、形式多变,而现行上位法缺少对此类情形的规范,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成为一个治理痛点。为此,《办法》列举了诸如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及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等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等多种形式,同时还设立了兜底式条款。这就解决了治理学科类变异培训法律依据不足、认定难等问题,有利于打破执法困局,实现对变异类培训的精准打击,有效提升治理学科类变异培训的能力。

“双减”政策落地以来,学科类变异培训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政策的实施效果。为了逃避监管,一些机构和个人将培训转入地下、线下,一方面带来了人身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家长的负担,加剧了教育内卷。同时,这种违规培训,还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破坏行业发展生态。以管窥豹,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显然能够实现治理效能的倍增。不仅是巩固“双减”治理成效,缓解家长教育焦虑、破解教育内卷,也能够推动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而这正是《办法》颁布的初衷所在,那就是让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使之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共同服务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对于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要依法强化监管,对于合法合规的校外培训也要依法保障。所以,《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这都是保障校外培训举办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教育公平要保障,教育焦虑要疏解,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公益本质不能变,这就要求依法治理违规校外培训。在此基础上,民众的教育选择自由同样应得到保障,个性化、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仍需要校外教育力量来满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才是社会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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