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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员:纠正“小过重罚”,不靠同情心

时间:2024-07-09来源:光明网点击量:265

  光明网评论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行政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影响其生产生活,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不利于人民群众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更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近几年,一些明显违背“过罚相当”原则的“小过重罚”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就谈到一个案例:74岁个体户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5万元,维权长达6年……最终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这些“小过重罚”案件多发生在一些小摊小贩和小微企业身上,所以每每被曝光后,都会引发舆论的极大同情。但要指出的一点是,这些案件之所以需要纠偏,并不是因为它们激发了社会的“同情心”,正如这次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指出的,本质上还是因为它们不符合法治精神,在执法公正性上站不住脚。可以说,这是我们正确看待这些案件必须明确的一个前提条件。毕竟,“同情心”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甚至是因人而异,指望执法者靠“同情心”去秉公处理,更是不靠谱的。

  因而,有效纠偏这类案件,在根源上杜绝类似的“小过重罚”现象,自然也得回归法治轨道。一是在执法监督上,必须要加力。此次发布会就提到,如果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范围内,发现存在“小过重罚”、处罚不当的情形,可以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影响。这方面已有一些地方在进行探索,如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处罚不当”“罚而未执”“罚执错误”等问题,构建了行政罚款类案监督数据模型。类似针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的完善,值得推广。

  二是要进一步畅通维权通道,让遭遇不公正执法的对象更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益。像一些“小过重罚”案件,让执法对象维权数年而难以得到一个公正说法,这样一种维权生态明显不利于降低执法者“小过重罚”的侥幸心理。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年曝光的一些“小过重罚”案件,都是在舆论关注后才得以纠偏,这样的纠偏路径明显成本过高,也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反映出常规性维权通道的阻塞。如何让遭遇不公的被执法者的维权变得更顺畅,仍需要有更多的制度性突破。这是减少“小过重罚”现象无法回避的关键环节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小过重罚”现象在现实中未必只存在于小摊小贩身上,一些企业同样可能遭遇类似的情况。因此,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过罚不当”现象,不应该是面向某一类市场主体的“特殊要求”,而应该成为普遍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在当前一些地方财政压力增大的情况下,遏制趋利性执法,或是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现象,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享受到公平的营商环境,更是具有越来越强的现实针对性,需要引起更多的重视。而这,也有赖于各个部门和系统的协力作为。

  说一千道一万,有效避免和纠正“小过重罚”,真正让所有的执法行为都能经得起法律和世道人心的双重考验,不能靠外界的同情和执法者的“善心”,关键还是要创造条件,将行政处罚权力更好关进制度的笼子。


编辑:骆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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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员:纠正“小过重罚”,不靠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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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评论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行政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影响其生产生活,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不利于人民群众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更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近几年,一些明显违背“过罚相当”原则的“小过重罚”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就谈到一个案例:74岁个体户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5万元,维权长达6年……最终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这些“小过重罚”案件多发生在一些小摊小贩和小微企业身上,所以每每被曝光后,都会引发舆论的极大同情。但要指出的一点是,这些案件之所以需要纠偏,并不是因为它们激发了社会的“同情心”,正如这次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指出的,本质上还是因为它们不符合法治精神,在执法公正性上站不住脚。可以说,这是我们正确看待这些案件必须明确的一个前提条件。毕竟,“同情心”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甚至是因人而异,指望执法者靠“同情心”去秉公处理,更是不靠谱的。

  因而,有效纠偏这类案件,在根源上杜绝类似的“小过重罚”现象,自然也得回归法治轨道。一是在执法监督上,必须要加力。此次发布会就提到,如果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范围内,发现存在“小过重罚”、处罚不当的情形,可以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影响。这方面已有一些地方在进行探索,如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处罚不当”“罚而未执”“罚执错误”等问题,构建了行政罚款类案监督数据模型。类似针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的完善,值得推广。

  二是要进一步畅通维权通道,让遭遇不公正执法的对象更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益。像一些“小过重罚”案件,让执法对象维权数年而难以得到一个公正说法,这样一种维权生态明显不利于降低执法者“小过重罚”的侥幸心理。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年曝光的一些“小过重罚”案件,都是在舆论关注后才得以纠偏,这样的纠偏路径明显成本过高,也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反映出常规性维权通道的阻塞。如何让遭遇不公的被执法者的维权变得更顺畅,仍需要有更多的制度性突破。这是减少“小过重罚”现象无法回避的关键环节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小过重罚”现象在现实中未必只存在于小摊小贩身上,一些企业同样可能遭遇类似的情况。因此,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过罚不当”现象,不应该是面向某一类市场主体的“特殊要求”,而应该成为普遍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在当前一些地方财政压力增大的情况下,遏制趋利性执法,或是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现象,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享受到公平的营商环境,更是具有越来越强的现实针对性,需要引起更多的重视。而这,也有赖于各个部门和系统的协力作为。

  说一千道一万,有效避免和纠正“小过重罚”,真正让所有的执法行为都能经得起法律和世道人心的双重考验,不能靠外界的同情和执法者的“善心”,关键还是要创造条件,将行政处罚权力更好关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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