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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18万条个人信息 两人被罚公益诉讼赔偿金4万余元

时间:2022-11-02来源:中国新闻网点击量:518

案件庭审现场。 杭州中院 供图


中新网杭州11月1日电(郭其钰)11月1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邹某、韩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两人开发APP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被罚赔偿金4万余元。


2021年11月1日,中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开启了依法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新时代。


此案中,被告邹某、韩某开发“夜生活”APP,该款APP以美女图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网络用户点击,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获取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手机通讯录并上传至服务器保存,后又被他人下载用于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该款APP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被告邹某、韩某分别从中获利30000余元、15170元。


2022年10月,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被告邹某、韩某开发部署的APP侵害了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邹某、韩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导致不特定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被他人违法利用的风险,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故被告邹某、韩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被告邹某、韩某侵害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邹某、韩某按照其因此获得的利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邹某、韩某分别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0000元、15170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支出,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权益保障的问题,同时具有高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邹某、韩某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其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涉及面广,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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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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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杭州11月1日电(郭其钰)11月1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邹某、韩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两人开发APP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被罚赔偿金4万余元。


2021年11月1日,中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开启了依法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新时代。


此案中,被告邹某、韩某开发“夜生活”APP,该款APP以美女图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网络用户点击,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获取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手机通讯录并上传至服务器保存,后又被他人下载用于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该款APP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被告邹某、韩某分别从中获利30000余元、15170元。


2022年10月,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被告邹某、韩某开发部署的APP侵害了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邹某、韩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导致不特定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被他人违法利用的风险,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故被告邹某、韩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被告邹某、韩某侵害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邹某、韩某按照其因此获得的利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邹某、韩某分别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0000元、15170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支出,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权益保障的问题,同时具有高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邹某、韩某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其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涉及面广,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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